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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平潭岛-中国第五大岛 &#187; 环岛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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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仅次于台湾、海南、崇明、舟山的中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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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闽出台12项政策 &#8211; 争取平潭岛开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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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Nov 2009 13:31:5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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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平潭岛]]></category>
		<category><![CDATA[环岛路]]></category>
		<category><![CDATA[综合试验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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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福建省、福州市将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功能定位为：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设成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沿平台和省会中心城市的新兴城区。同时，出台了12项新政策。
新政策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福建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主动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灵活支持等办法，研究落实对平潭的具体放权措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核准的事项，将简化相关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实行特事特办。
新政策中，有四项与省市加大财政支持有关。一、在现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今后十年内对平潭县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列支列收的规费全额返还给平潭；二、平潭岛环岛路建设，福建省、福州市给予五年贴息；三、给予电价补贴，通过福建省电力部门消化一点，省、市、县各分担一点的办法，实现平潭电价与福州市区同价；四、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的沿海防护林建设资金，优先向平潭县倾斜，对平潭岛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平潭县植树造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新政策中，有五项体现了福建省对综合实验区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一、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二、对平潭县2008年底前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债务，省级部分予以豁免，中央级债务由省财政积极争取把贷款转为拨款；三、支持平潭向国家申报重点海建项目，在国家下达给我省海群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平潭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适当降低省级投资项目地方投资配套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五、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平潭在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上先行先试。福建省、福州市将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功能定位为：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设成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沿平台和省会中心城市的新兴城区。同时，出台了12项新政策。
新政策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福建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主动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灵活支持等办法，研究落实对平潭的具体放权措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核准的事项，将简化相关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实行特事特办。
新政策中，有四项与省市加大财政支持有关。一、在现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今后十年内对平潭县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列支列收的规费全额返还给平潭；二、平潭岛环岛路建设，福建省、福州市给予五年贴息；三、给予电价补贴，通过福建省电力部门消化一点，省、市、县各分担一点的办法，实现平潭电价与福州市区同价；四、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的沿海防护林建设资金，优先向平潭县倾斜，对平潭岛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平潭县植树造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新政策中，有五项体现了福建省对综合实验区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一、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二、对平潭县2008年底前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债务，省级部分予以豁免，中央级债务由省财政积极争取把贷款转为拨款；三、支持平潭向国家申报重点海建项目，在国家下达给我省海群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平潭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适当降低省级投资项目地方投资配套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五、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平潭在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上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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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福建省、福州市将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功能定位为：<strong>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设成为<span style="color: #ff0000;">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沿平台和省会中心城市的新兴城区</span>。</strong>同时，出台了12项新政策。<br />
新政策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福建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主动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灵活支持等办法，研究落实对平潭的具体放权措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核准的事项，将简化相关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实行特事特办。<br />
新政策中，有四项与省市加大财政支持有关。一、在现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今后十年内对平潭县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列支列收的规费全额返还给平潭；二、平潭岛环岛路建设，福建省、福州市给予五年贴息；三、给予电价补贴，通过福建省电力部门消化一点，省、市、县各分担一点的办法，实现平潭电价与福州市区同价；四、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的沿海防护林建设资金，优先向平潭县倾斜，对平潭岛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平潭县植树造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br />
新政策中，有五项体现了福建省对综合实验区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一、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二、对平潭县2008年底前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债务，省级部分予以豁免，中央级债务由省财政积极争取把贷款转为拨款；三、支持平潭向国家申报重点海建项目，在国家下达给我省海群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平潭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适当降低省级投资项目地方投资配套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五、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平潭在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上先行先试。福建省、福州市将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功能定位为：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综合实验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建设成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沿平台和省会中心城市的新兴城区。同时，出台了12项新政策。<br />
新政策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福建省、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主动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灵活支持等办法，研究落实对平潭的具体放权措施；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核准的事项，将简化相关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实行特事特办。<br />
新政策中，有四项与省市加大财政支持有关。一、在现有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今后十年内对平潭县实行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列支列收的规费全额返还给平潭；二、平潭岛<strong>环岛路建设</strong>，福建省、福州市给予<strong>五年贴息</strong>；三、给予电价补贴，通过福建省电力部门消化一点，省、市、县各分担一点的办法，实现平潭电价与福州市区同价；四、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的沿海防护林建设资金，优先向平潭县倾斜，对平潭岛内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留成部分全部用于平潭县植树造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br />
新政策中，有五项体现了福建省对综合实验区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一、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土地整理开发等方面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均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二、<span style="color: #ff0000;">对平潭县2008年底前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债务，省级部分予以豁免，中央级债务由省财政积极争取把贷款转为拨款</span>；三、支持平潭向国家申报重点海建项目，在国家下达给我省海群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平潭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适当降低省级投资项目地方投资配套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strong>五、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平潭在土地管理综合改革上先行先试。</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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